|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79004號函辦理。 |
| 二、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 |
張貼日期: 2026-09-02 17:43:25 點閱: 46 (856.txt) (副檔名:txt,另開新視窗)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8月24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79004號函辦理。 |
| 二、 |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表示,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為協助各級機關執行菸害防制業務,特製作旨揭圖卡,內容包含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