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縣「校級鑑定評估人員」晉級「區級鑑定評估人員」事宜,詳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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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 張貼者 輔導主任    


張貼日期: 2025-11-03 16:39:03  點閱:200


說明:  
一、 依據「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運作要點」(以下簡稱本縣鑑定評估人員運作要點)第5、12點規定辦理。
二、 申請校級鑑定評估人員晉級區級鑑定評估人員辦法說明如下:
(一) 適用對象:
1、 本縣校級鑑定評估人員且達晉級資格者,請詳閱本縣鑑定評估人員運作要點第5點。
2、 本縣114學年度區級鑑定評估人員名冊及聘期如附件2,另依本縣鑑定評估人員運作要點第12點第7款之規定,倘各校身障類特殊教育班級之教師達3位以上,應推派1名擔任「區級鑑定評估人員」培訓。
(二)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114年11月28日截止收件。
(三) 檢附資料
1、 學智障類、自情障類申請表。
2、 各類相關課程或研習時數證明。
(四) 請欲申請人員彙整相關資料後郵寄或親送至本縣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500045彰化縣彰化市泰和路2段145巷1號5樓)。
三、 本案聯絡人:本縣特教資源中心鑑定安置組,聯絡電話:(04)7273173,學智障類承辦人江芷儀老師(分機546);自情障類承辦人史美娟老師(分機542)。
四、 檢附本縣鑑定評估人員運作要點、本縣114學年度區級鑑定評估人員名冊、學智類晉級申請表及自情類晉級申請表各1份。